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流[2000]49号 2000-10-30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对软件的范围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73号(市局以津国税流[1999]51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168号(市局以津国税流[2000]16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3号(市局以津国税流[2000]47号文转发)文件执行。 二、[条款废止]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应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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