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2000]4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0-30
摘要: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应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流[2000]49号          2000-10-3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对软件的范围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273号(市局以津国税流[1999]51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168号(市局以津国税流[2000]16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33号(市局以津国税流[2000]47号文转发)文件执行。

  二、[条款废止]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应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0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