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1]40号 2001-03-14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2.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第二、五、六条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3号)第七条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现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本通知所称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是指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可享受本通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条款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厅局、各直属机构内部的机关服务中心为本单位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包括: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其所属的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属厅局、直属机构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本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条款废止]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3年底之前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征税营业额,年终时按实际数清算。 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六、[条款废止]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核定宾馆、招待所、印刷厂和汽车修理厂,为其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在2001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手续。 七、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3号) (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定编定岗定员实施办法》(桂办发[2000]14号),具体是: 1、专为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而设置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新企业,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安置机关分流人员占从业人员60%以上(含60%)的,前三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安置机关分流人员占从业人员30%以上(含30%),不足60%的,前三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安置机关分流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10%以上(含10%),不足30%的,第一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减税期满后,新安置机关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以上(含30%)的,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2、机关分流人员到贫困地区新办的从事当地资源开发、农牧林产品加工、能源开发等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年起,前四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3、机关分流人员申请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八、地、市、县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可比照上述规定,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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