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新版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2]321号 2002-07-2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市新版普通发票销售价格经北京市财政、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现已确定。为了确保2002年8月1日正式推行新版发票,同时做好发票销售工作,特将其销售价格向社会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根据“公开办税”的原则,请各单位按照市局提供的《北京市新版普通发票销售价格表》的式样自行制版,试点单位于2002年8月1日,非试点单位于10月1日悬挂于辖区内所有纳税服务场所,接受纳税人监督。 二、新版发票的防伪措施,由过去依靠纸张和油墨等原材料防伪,改为利用发票号码和密码的唯一对应关系进行防伪,因此,在发票的印制上采用数字喷码技术,印刷工艺和科技含量均大幅度提高,故对新版发票价格进行了调整。虽然从销售价格的绝对值上看有所上涨,但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总体负担略有下降,尤其是服务业发票的单份销售价格降幅较为明显。各单位在销售发票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新版普通发票起用后,请及时将发票销售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上报市局,以便及时解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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