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各类门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征[1998]19号 1998-06-10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省物价局鲁地税征字[1998]9号文件关于加强各类门票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文件后,要立即组织人力,依照鲁地税征字(1998)9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收取门票的场所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填入“青岛市收取门票场所情况一览表”中(附件一),于6月30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二、根据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目前各单位自行印制的门票可继续使用到1998年年底,对其目前库存的门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行认真的清理,并登记造册,将其纳入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在1998年年底前各单位自行印制的门票使用完毕的,必须到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印制套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新门票。 从1999年1月1日起,不论各单位的旧版门票是否用完,都必须使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新版门票。新版门票的印制费用及工本费标准,须经市物价部门审查批准。 三、各单位在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套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门票时(价格放开的除外),除要携带地方税务机关所必须的证件外,还应携带县级以上物价部门的有效核价证件,以备核查。 四、各级地税部门与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得以实施。各级物价部门应将各类门票的核价文件及时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印制门票。 附件: 1.青岛市收取门票场所情况一览表(见纸式文件)(略) 2.鲁地税征字[1998]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类门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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