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追加投资后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37号 2003-01-27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追加投资后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准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所建电厂改变缴纳所得税地点的通知》([89]国税外字第327号)及《关于组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381号)规定: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所属的各家电厂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可独立计算并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并审批大连、福州、南通、汕头四家电厂适用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份公司福州分公司属于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第四条第一款: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的建设、经营。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关于华能福州电厂二期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计交能[1996]812号):福州分公司二期工程项目资本金为11.6亿元。该公司对二期追加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与一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能加以区分,分别核算各自的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规定,经我局研究,同意华能国际电力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二期项目的所得,可就其按税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减免税年限中自2002 年1月1日以后剩余年限享受优惠。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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