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税政发[1994]5号 1994-9-19 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称:“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糠款、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由收增值税。 四、根据财税字[94]00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研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它废渣(不包括高炉水灌)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牙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国税流字[1994]第001号第六条“关于副产品征税问题”的规定废止,对豆渣、酱(醋)糟等的征税问题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执行。 本通知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经省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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