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函[2009]13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04
摘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其他具体备案程序及要求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44号)的有关规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9]137号             2009-05-0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其他具体备案程序及要求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44号)的有关规定。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备案时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审核,审核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检测报告,审核产品是否达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4、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单独核算的证明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