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总局“对司法部门所属劳改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税二[1987]066号 1987-10-13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的房产,各县(区)税务局可根据监狱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给予暂免或减征房产税的照顾。 陕西省税务局 1987年10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