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二[1987]066号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总局“对司法部门所属劳改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10-13
摘要: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的房产,各县(区)税务局可根据监狱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给予暂免或减征房产税的照顾。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总局“对司法部门所属劳改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税二[1987]066号        1987-10-13


地(市)、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的房产,各县(区)税务局可根据监狱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给予暂免或减征房产税的照顾。

陕西省税务局

198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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