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罚没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5]26号 1995-03-11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因执行期限已过,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有关单位反映,各拍卖单位在接受海关、法院、公安、工商等部门委托拍卖罚没物资中所取得的物资拍卖收入在计算交纳增值税上做法各不相同,影响了执行税法的统一性。为此经市局研究,现对拍卖单位在拍卖罚没物资时取得的货物销售收入统一明确应按下列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各拍卖单位在拍卖海关、法院、公安、工商等部门的罚没物资时应按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17%和13%计算交纳增值税。由于拍卖单位对罚没物资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因此其计税依据应按罚没物资拍卖所取得的销售额全额计征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罚没物资销售额*适用税率 由于实际拍卖中的拍卖价格是以含税价格确定的,因此销售额应按下列公式换算而得: 销售额=含税拍卖价格/(1+适用税率) 拍卖单位系小规模纳税人的,则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拍卖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拍卖罚没物资时,如购货方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拍卖单位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拍卖单位拍卖罚没物资取得的含税收入,应扣除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交纳的增值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等附加后的余额部分计算转交公安、法院、海关和工商等部门。 四、对拍卖单位拍卖的其他货物,均应按增值税现行税法规定计征增值税。 五、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对拍卖行在本通知下达之前拍卖的罚没物资如已按市局 沪税政一[1994]109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618页)第二条规定按征收率6%征收了增值税的,对这些单位可照顾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其他单位一律不得变通执行时间。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