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9]22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9年清理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10-15
摘要: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发布办法(暂行)》(粤地税发[2005]131号)以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穗地税发[2008]55号)有关规定,市局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2009年第一批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共5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9年清理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9]220号        2009-10-15

局属各单位: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发布办法(暂行)》(粤地税发[2005]131号)以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穗地税发[2008]55号)有关规定,市局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2009年第一批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共5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税 屋附件: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部分内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0月15日

 附件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部分内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清理日期:2009年9月27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文件附件名称 税种(或业务种类) 具体文件或条款 清理意见 依据和理由
1 《关于印发服务广州“首善之区”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8]167号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贯彻实施的54条税收政策》 城市房地产税 19.对进入我省设立经营机构的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照顾。 所列内容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规定,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营业税 33.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废止“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已废止。
营业税 40.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经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然失效。 政策到期。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 45.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予下列税收优惠:(1)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3)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自然失效。 政策到期。
1 《关于印发服务广州“首善之区”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8]167号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贯彻实施的54条税收政策》 城市房地产税 50.对投资于港口码头、机场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所列内容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规定,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1 《关于印发服务广州“首善之区”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8]167号 《关于鼓励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着力贯彻实施的29 条税收政策》 城市房地产税 29.从事自主创新、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 所列内容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规定,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9]148号   营业税 四、我市农村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符合条件的给予营业税减免。(一)相关政策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仅限于免税期内用于购建、扩建、修缮医疗业务用房及其附属设备和购建、修缮医疗设备等支出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执行时间,以该医疗机构作“营利或非营利”性质鉴定之日起计算;对未作“营利与非营利”性质鉴定的,从2002年11月1日起计算。减免营业税的营业额不得高于经核实的支出金额;当年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支出大于当年医疗服务收入的,其差额可在次年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直至免税优惠期满为止。 所列内容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已废止。
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
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8]41号   城市房地产税 2.优惠税(费)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城市房地产税已废止,删除“(城市房地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规定,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4.4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房地产税已废止,删除“(城市房地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规定,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4.4.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53号) 
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或者新购置房产的,从房屋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按规定免征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
所列内容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规定,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4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8]466号   企业所得税 2.4.3 备案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于每年的五月底以前将备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定期检查和定期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备案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发现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年后不得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经定期年检发现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备案管理部门的建议取消其基于上一年度投资额申请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度。
2.4.4 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2.4.5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4.6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该项政策从审批改为备案,所列内容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促进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
 
附件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
清理日期:2009年9月27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文件附件名称 税种(或业务种类) 具体文件或条款 意见 依据和理由
1 关于印发服务广州“首善之区”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8]167号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贯彻实施的54条税收政策》 营业税 1.运输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以条例表述为准。改为: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一)
营业税 13.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以条例表述为准。改为: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二)
营业税 26.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取消免征营业税审批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鉴证的,也应将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鉴证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将“取消免征营业税审批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改为“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及收入明细表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关于停止实施1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穗地税函[2004]137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三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16号)
《关于促进民生改善和宜居城市建设着力贯彻实施的22条税收政策》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改为“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9年底。”。 根据《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第三点的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改为“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9年底。”。 根据《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第三点的规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营业税 12.托儿所、幼儿院、养老院提供的养育服务以及婚姻介绍和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改为“托儿所、幼儿院、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以及婚姻介绍和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
1 《关于印发服务广州“首善之区”建设的119条税收政策和服务措施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8] 167号 《关于促进民生改善和宜居城市建设着力贯彻实施的22条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 20.企业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从搬迁企业规划搬迁第二年的五年内,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现行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新文件为准。把“从搬迁企业规划搬迁第二年的五年内,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现行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改为“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一、二点
2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9]120号   营业税 四、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及管理办法,其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一)相关政策规定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省级认定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以及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的原件和复印件;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三)办理程序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持上述书面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按新文件作相应修改。改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一)相关政策规定。补充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二)报送的书面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部门使用)(一式两份);2、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4、“重点动漫产品文书”原件和复印件;5、“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年审证明复印件;6、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三)办理程序。1、享受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1、2、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2、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1、2、5,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材料6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自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申请享受营业税优惠的可持材料2、3、4、5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三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点(一)、(二)、(三)、(四)、(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自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点
 
2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9]120号   企业所得税 六、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一)相关政策规定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3)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4)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5)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2.前置办理条件:申请享受鼓励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须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或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完成备案程序后,再持有关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享受鼓励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2)相关有权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证明;(3)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4)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5)被投资企业的章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6)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情况说明。(二)办理程序:已到备案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于每年的5月底以前,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按新文件表述。改为:(一)相关政策规定: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2、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3)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3、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二)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部门使用)(一式两份);(2)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3)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4)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投资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5)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6)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三)办理程序: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第二项第(二)点第4小点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93号
企业所得税 七、中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相关政策规定1.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和水利7大类,具体包括民用机场新建项目、铁路新线建设项目、公路新建项目等18项。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2.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2)章程;(3)相关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4)第一笔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说明。(二)办理程序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补充相关政策规定和报备资料。(一)相关政策规定补充如下:1、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2、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二)报备资料改为: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部门使用)(一式两份);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4、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5、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7、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三)办理程序改为: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上述资料1-6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备资料7,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86号
企业所得税 八、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2.章程;3.相关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4.第一笔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5.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说明。6.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二)办理程序 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调整报备资料和办理程序。(一)报备资料改为: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部门使用)(一式两份);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二)办理程序改为: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资料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7号
2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9]120号   企业所得税 九、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一)相关政策规定:1.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包括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个类别的16种产品。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2.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2)章程;(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情况及核算说明。(二)办理程序: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调整报备资料和办理程序。报备资料改为:(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部门使用)(一式两份);(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办理程序改为: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资料(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7号)
企业所得税 十、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3.报备资料:(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表;(2)章程;(3)所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情况及抵免说明;(4)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明细账等资料。(二)办理程序 将上述报备资料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调整报备资料和办理程序。报备资料改为:(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部门使用)(一式两份);(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办理程序改为: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7号)
企业所得税 十一、本文第六至第十点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二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32号)中“5.4.1文书备案类工作规程”办理;省局“大集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报备资料和办理程序上线后,按“大集中”的程序办理。 “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二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32号)中“5.4.1文书备案类工作规程”办理;”改为: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三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16号)中“4.4.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工作规程”办理。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三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16号)
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9]148号   营业税 九、我市农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1.国家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和复印件;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书面合同和复印件;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4.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删除第4、5点,补充《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第三版)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216号)
企业所得税 十、我市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办理程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主营业务情况及减免税项目独立核算的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备案,备案后,企业可将减免的所得抵减预缴申报表中的“实际利润额”。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免税所得”、“减税所得”栏目及下级项目中填报农林牧渔项目免税所得金额。 调整办理程序,改为:纳税人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部门使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7号
3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9]148号   企业所得税 十一、农民工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办理程序:企业提供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在本年度预缴所得税时,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在本年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明细表》中的附列资料,并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一栏中填写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与法定税率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年度申报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中“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等栏目,同时将企业本年度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申报表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一栏中填写小型微利企业20%税率与法定税率之间的差额计算出来的减免税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该年度预缴时已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调整办理程序,改为: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和《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7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391号
4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8]466号   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国家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促进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并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两份文件。  
2.3.1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在“"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和“创业投资企业”之间增加“法人”两字;删除“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的表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促进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点(一)
 2.3.4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改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促进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点(三)
2.3.5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改为:2.3.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促进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点
2.4.1 申请享受鼓励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须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程序后,再持有关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享受鼓励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把“再持有关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中的“申请”改为“备案登记”;删除“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享受鼓励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表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
4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8]466号   企业所得税 2.4.2 创业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提交给备案部门的《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二)备案部门出具的《已予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六)创业投资企业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复印件;(七)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八)创业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改为:2.4.2 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间提出备案申请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地税部门使用)(一式两份);(二)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三)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投资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五)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六)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促进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9]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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