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有关税收文件[第二批]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1]215号 2001-11-1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2001年1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16号发布了第二批废止的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目录。其中,涉及税收文件11个:这些文件是省政府及其办公厅1980年以来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尤其是面临入世的新情况、新要求,这些文件有的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为贯彻省政府决定精神,更好地开展税收工作,现将第二批废止的涉税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原盐自销,打击偷税漏税走私贩运活动的通知(冀政[1980]202号,1980年12月10日)。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选拔录用税务干部工作的通知(冀政[1982]16号,1982年1月29日)。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收工作的通知(冀政[1988]128号,1988年10月6日)。 四、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88]129号,1988年9月30日)。 五、河北省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89]33号,1989年8月11日)。 六、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管理的通知(冀政[1989]19号,1989年3月15日)。 七、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2]71号,1992年6月25日)。 八、河北省企业集团组建和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995]147号,1995年11月21日)。 九、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1995]49号,1995年5月19日)。 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7]42号,1997年6月4日)。 十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若干补充政策(试行)的通知(冀政[1998]19号,1998年4月30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