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26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公告内容及时告知试点纳税人,说明核定扣除标准的延续变化情况。新试点纳税人应自公告实施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按规定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等申报表附表。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公告2022年第1号       2022-4-26

  为支持全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现将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公告如下:

  一、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二、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4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于2019年5月15日印发《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3号),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上述政策执行到期之际,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展摸底测算、走访座谈等专题调研,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公平税收负担。调研显示,上述政策内容总体显现正效应,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延续,但也提出个别行业核定扣除标准应根据技术进步、工艺调整、招商引资等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调整、增加。为深刻认识和把握“三新一高”要求,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

  (一)保留29种农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根据调查测算情况,对黑瓜子、葵花子、白瓜子、红瓜子、无壳瓜籽仁、光板瓜籽仁、无核脆枣、花生、开心果、扁桃仁、腰果、榛子、核桃仁、普梳棉纱、精梳棉纱、马铃薯淀粉、羊肠衣、啤酒花颗粒、啤酒花片花、甜玉米罐头、啤特果原汁、冰葡萄酒、苹果(出口)、胶合板、干酪素、白条鸡、笋罐头、脱水菠菜粉、脱水白洋葱粉粒(鲜食类)等29种农产品,由于整体加工工艺相对稳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未发生明显变化,因此予以保留不做调整。

  (二)调整2种农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根据调查测算情况,受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影响,对玫瑰花露和调制乳(臻浓牛奶)单耗数量进行调整。如,玫瑰花露单耗数量由原1.93斤下调为1.00斤,调制乳(臻浓牛奶)单耗数量由原1.033吨下调为1.016吨。

  (三)新增2种农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近年来,甘肃启动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三年倍增行动,“甘味”农产品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全省农产品加工产业加速发展。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经调查测算,对牛皮皮革、牛皮皮坯等2种农产品纳入增值税核定抵扣范围,核定单耗数量。

  (四)明确施行时间事项。明确公告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4年。

  三、落实的措施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公告内容及时告知试点纳税人,说明核定扣除标准的延续变化情况。新试点纳税人应自公告实施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按规定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等申报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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