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6]401号 2006-9-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从2005年1月开始,我局接管原委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代征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为确保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市局党组确定了“平稳交接、摸清底数、规范管理、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经过全局干部一年多的不懈努力,基本实现了既定的工作目标,理顺了工作流程,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各项税收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学习总局文件精神,同时进一步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市场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情况,为文件的贯彻落实打好基础。 二、我市集贸市场的分类管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一)大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中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含)至500万元;小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 (二)各局可以根据国税发〔2004〕154号文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其中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企业可按现行规定管理。 (三)各局要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市场分类结果报送市局。 三、各局要严格按照总局和市局文件要求,加强个体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计算机核定定额的方法,科学、合理核定定额。 四、各局要于每月15日前,填报《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情况月报表》报送市局,对于个体工商户当期税收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超过5%或增长超过20%的,各局要写出税收收入变动情况分析报告一并报送市局。 五、关于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问题,市局另行发文明确。 附件:个体工商户税收收入情况月报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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