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一函[199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柳州铁路局各房建段内部自管房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4-15
摘要:因此,对你局各房建段建设、维修本局自管房,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即凡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凡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柳州铁路局各房建段内部自管房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桂地税一函[1996]4号          1996-04-15


柳州铁路局财务处:

  你处《关于柳州铁路局各房建段内部自管房建免征营业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你局各房建段建设、维修局内房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现行税法已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五条规定:"内部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营业税".因此,对你局各房建段建设、维修本局自管房,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即凡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凡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4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