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柳州铁路局各房建段内部自管房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桂地税一函[1996]4号 1996-04-15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处《关于柳州铁路局各房建段内部自管房建免征营业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你局各房建段建设、维修局内房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现行税法已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五条规定:"内部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营业税".因此,对你局各房建段建设、维修本局自管房,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即凡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凡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不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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