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后有关出口货物补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4]157号 2004-7-30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有关规定的精神,现对在清算结束后仍未收齐单证及有关信息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按内销货物予以补征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征税的计算公式: 应补征增值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征税税率-免税购进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对上述应补征税的出口货物,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二、如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39号文中列举的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清算结束后,仍未收齐单证或有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对已按国税发[2003]139号文规定的计算公式补征的增值税,应与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的增值税,进行一次结算,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原已多补征的增值税,应冲减出口企业的应纳增值税或直接由征税部门办理退库手续,退库预算科目为“其他增值税退税”(010150)。 三、苏国税发[2002]175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补征增值税计算公式的规定停止执行。 以上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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