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1]137号 2001-05-2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9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贵彻执行: 一、对1999年底以前已批准立项建房或购房向符合房改条件的职工出售住房的企业,在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办理房改的,其出售住房的所得或损失按《通知》有关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后企业出售住房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同时,企业对购买公有住房未达到本人职务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按市或县政府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收到的职工补办购买住房分摊面积的价款,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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