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9]190号 2009-06-12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自2012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9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报备资料统一规定为: 一、《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二、《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0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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