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证监局关于汇总转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14
摘要:我局梳理了2021年以来证监会及各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机构、债券发行人等市场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包括证监会政策文件2件、交易所措施通知20件,内容涉及支持实体经济、保障市场运行、减免费用、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等,现汇总相关政策进行转发,请各市场主体积极查阅使用。

天津证监局关于汇总转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辖区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扎实落实《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证监发〔2022〕4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2〕12号)要求,便利各相关市场主体及时快速掌握近2年来证监会和各交易所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我局梳理了2021年以来证监会及各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机构、债券发行人等市场主体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包括证监会政策文件2件、交易所措施通知20件,内容涉及支持实体经济、保障市场运行、减免费用、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等,现汇总相关政策进行转发,请各市场主体积极查阅使用。

  附件:2021年以来证监会、交易所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相关政策汇总.zip

天津证监局

2022年6月14日

2021年以来证监会、各交易所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相关政策汇总表
类别 序号 发文单位 文号 文件名称 对市场主体的主要支持措施
上市公司类 1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22〕36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 1.落实好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企业、疫情防控领域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等支持性政策安排。
2.免除上市公司2022年上市初费和年费、网络投票服务费等费用,减轻企业负担。
3.鼓励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回购。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实施股份回购。
2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22〕46号 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 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 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企业:
1.在企业申请首发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需要提交的反馈意见、问询回复、财务资料时限等作出延期等柔性安排;通过视频会议等非现场方式,确保发审委会议、重组委会议、上市委会议正常推进;通过电子签章方式提交申报材料、问询回复等相关文件等。
2.优化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业务操作安排,适当延长信息披露直通时段。
3.沪深证券交易所免收上市公司2022年度上市初费、上市年费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
3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发〔2022〕40号 《关于免收2022年度相关费用的通知》 1.免收沪市存量及增量上市公司2022年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2.免收沪市存量及增量上市公司2022年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2022年度CA证书服务费。
3.免收2022年度行业云相关云桌面、云盘和虚拟专用网络服务产品费用;减免和调降数据中心专线及机柜费。
4.前期已收取相关费用的,将有序安排退款。
4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1.确保科创板审核业务正常推进。
2.加强线上沟通咨询保障。
3.放宽申报等相关文件的签署要求。
4.适当放宽审核问询回复时间。
5.提供“云上市”服务。
6.优化网上网下路演方式。
7.设立24小时发行承销业务咨询热线。
8.延长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时段。
9.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
10.增加邮件、传真等公告提交方式。
11.放宽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形式要求。
12.支持线上召开股东大会。
13.加强对线上业绩说明会的技术支持。
14.设立24小时信息披露操作业务咨询热线。
5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21〕533号 《关于下调股票上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2021年6月1日起,本所在现有股票上市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暂免收取总股本在4亿至8亿(含)之间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上市年费。
6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22〕439号 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1.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全力做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支持中小企业疫后生产经营恢复,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2.支持市场主体增持回购。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支持大股东、董监高合规增持股份,增强市场各方信心。
3.优化信息披露业务操作安排。上市公司确因疫情影响无法使用EKey通过本所技术平台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交。疫情防控期间,信息披露直通时段延长至21:30。
4.允许采用电子签章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在提交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申报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时无法统一签名或盖章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提供签字页电子扫描文档、电子签章等方式办理业务。
5.支持上市公司召开线上业绩说明会。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云访谈”栏目,免费提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互动渠道。
6.支持上市公司召开线上股东大会。
新三板挂牌公司、北交所上市公司类 1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22〕46号 《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 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申请北交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审过即发。 2.实施延期展期政策。 3.在首发上市、北交所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审核或注册过程中落实好电子化、无接触报送、送达工作机制,加强审核部门与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电话沟通、线上咨询的保障机制,高效高质量提供服务。 4.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可以通过电子签章方式提交申报材料、问询回复等相关文件。对确受疫情影响、无法统一签名的自然人,可以通过提供签字页电子扫描文档方式办理。 5.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2022年6月底前拟以2021年年报申请首发上市、北交所上市的,如现场走访存在困难,证监局可以借助电子网络手段对辅导验收提前开展预沟通,可以采取非现场验收方式。 6.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企业,2022年上市当年因受疫情影响业绩大幅下滑的,对发行人和相关保荐机构给予适当监管包容。 7.北交所免收上市公司2022年上市年费。全国股转公司免收相关地区挂牌公司2022年挂牌初费和年费。
2 全国股转公司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关于优化监管服务支持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 1.保障北交所审核业务正常推进。 2.允许依规申请延期回复。 3.放宽申报材料等相关文件的签署要求。 4.开通线上沟通咨询渠道。 5.开通受理审查“绿色通道”。 6.放宽申报时限相关要求。 7.放宽文件签署等报送要求。 8.支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妥善做好2021年年报披露工作。 9.适当放宽业务文件报送形式要求。 10.支持线上召开公司“三会”。 11.加强对线上业绩说明会的支持和服务。
债券类 1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22〕36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通知 1.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 2.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实施股份回购。
2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22〕46号 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 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或者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用于偿还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债券产品的,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 2.前述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暂缓计算审核阶段反馈意见回复时限、中止时限3个月。 3.确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相关签字、盖章文件的,可以视情况先由主承销商出具相关说明,后续补充提交。 4.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发挥融资中介职能,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开展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
3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1.债券业务服务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 2.适当延长项目办理时限。 3.放宽文件签章等报送要求。 4.优化现场业务办理方式。
4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发〔2022〕7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2.上交所安排专人处理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确认,提高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5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发〔2022〕7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 发行人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公司治理完善、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债券融资经验丰富、信息披露成熟的,上交所可以对其公司债券申请项目简化审核流程、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6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发〔2022〕8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发行短期公司债、可续期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绿色公司债、低碳转型公司债、创新创业公司债、乡村振兴公司债、“一带一路”公司债、纾困公司债、疫情防控公司债等特定品种公司债券。 2.上交所按照分类审核的原则,对特定债券品种的申报受理及审核确认及时处理,提高审核工作效率。
7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21〕68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2.深交所安排专人处理绿色公司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确认,提高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8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21〕68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2021年修订)》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发行乡村振兴公司债券。 2.深交所安排专人处理乡村振兴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确认,提高乡村振兴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9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22〕439号 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1.持续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机制,推出更多直达实体经济的创新产品。 2.支持房企正常融资活动,允许优质房企进一步拓宽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鼓励优质房企发行公司债券兼并收购出险房企项目,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10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22〕48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1.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以及引领产业转型升级领域的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2.深交所安排专人处理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申报受理和审核确认,提高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22〕51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3号——优化审核安排》 深交所根据发行人市场认可度、信息披露规范程度、承销机构执业质量等,对符合条件的发行人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实施优化审核安排。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结算发字〔2021〕115号 《关于减免部分登记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 下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证券登记费、派息兑付手续费、赎回回售手续费和上海市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派息兑付手续费、赎回回售手续费,与公司债券相关收费标准保持一致。
13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减免降低部分登记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 免收注册地在天津市等地债券发行人2022年登记结算费用。
证券类 1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22〕46号 《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 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 1.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可以通过电子签章方式提交申报材料、问询回复等相关文件。对确受疫情影响、无法统一签名的自然人,可以通过提供签字页电子扫描文档方式办理。
2.申请发行债券产品的企业,对于确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交相关签字、盖章文件的,可以视情况先由主承销商出具相关说明,后续补充提交。
3.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新设证券基金机构,可以通过线上视频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后续补充核查,支持公司在符合开业条件后尽快取得业务许可证。
4.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保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实施更加灵活的监管安排,包括允许推迟报送相关报表、实行许可备案电子化等。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和利益冲突并报告证监局后,允许在人员配备、隔离制衡、流程管控等方面灵活安排。
5.对参与化解民营企业特别是上市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的证券公司,在风控指标计算、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和产品备案、分类评级等方面给予监管支持。
6.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发挥融资中介职能,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开展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引导证券公司与股权质押到期还款困难的客户,协商展期3至6个月。对于因疫情防控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融资融券客户,尽量减少强制平仓,柔性处理。
7.鼓励证券公司设立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通过私募基金子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设立私募基金产品,对接相关企业融资需求,降低融资成本。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   《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和行业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用于偿还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公司债券的,债券发行申请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告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更新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可申请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如由于疫情原因无法获得相关签字、盖章,可先由主承销商出具说明并开展发行相关工作,后续及时补充提交签字、盖章文件。
3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发〔2022〕40号 《关于免收2022年度相关费用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属上交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免收2022年度行业云相关云桌面、云盘和虚拟专用网络服务产品费用;减免和调降数据中心专线及机柜费。
4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1.加强线上沟通咨询保障。项目申报及回复过程中,因受疫情影响无法现场预约沟通的,中介机构可以申请采取线上方式进行沟通咨询。
2.放宽申报等相关文件的签署要求。中介机构提交项目申报、问询回复等相关文件时,确受疫情影响、无法统一签名的自然人,可以通过提供签字页电子扫描文档方式办理。
3.适当放宽审核问询回复时间。中介机构确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审核问询、完成尽职调查等工作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中止审核。
4.支持会员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平稳运作。支持会员通过线上方式,开展客户交易管理和监管协同工作。会员单位因疫情防控导致监管函件无法及时回复的,可向上交所申请适当延长时间。
5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发〔2022〕84号 关于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成本支持行业发展的通知 1.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将交易单元使用费收费标准下调至每个交易单元每年3万元。
2.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导下属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免收2022年度上证路演云服务和上证链服务费用。
3.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导下属上交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优化交易行情类产品服务定价结构,调整整合交易行情接入线路、交易行情网关、交易单元流量费等项目,进一步降低行业成本。
6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2022〕439号 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允许采用电子签章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在提交IPO、再融资、并购重组申报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时无法统一签名或盖章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提供签字页电子扫描文档、电子签章等方式办理业务,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7 全国股转公司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关于优化监管服务支持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 1.允许依规申请延期回复。中介机构确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审核问询、完成尽职调查等工作的,可以依规申请延期回复。
2.放宽申报材料等相关文件的签署要求。申请人、中介机构提交项目申报、问询回复等相关文件时,确受疫情影响无法统一签名的自然人,可以通过提供签字页电子扫描文档方式办理。
3.开通线上沟通咨询渠道。项目申报及回复过程中,受疫情影响无法预约现场沟通的,中介机构可以申请采取线上方式进行沟通咨询。
4.放宽申报时限相关要求。定向发行项目中止审查后,中介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交有效文件的,可以申请延期。
5.放宽文件签署等报送要求。申请人、中介机构提交挂牌、定向发行、并购重组项目申报、反馈意见回复等相关文件时,确受疫情影响无法统一签名的自然人,可以通过提供签字页电子扫描文档方式办理。
6.灵活挂牌公司现场核查安排。在开展定向发行、并购重组和履行持续督导相关要求时,对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挂牌公司难以开展现场核查的,允许中介机构在保证核查质量的前提下,通过视频等方式远程开展核查。通过远程方式难以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提交延期申请,在具备现场核查条件后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7.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多种方式确保业务平稳运作。支持证券公司通过电话、网络等非现场方式对挂牌公司/上市公司进行指导、督促、培训等,及时了解企业情况。支持证券公司引导投资者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权限开通和交易活动,并为非现场开通权限、交易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和服务。
8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律管理服务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举措的通知》 1.积极支持相关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等在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准备、注册评议、发行等阶段,通过交易商协会“会员服务热线”等进行即时咨询。
2.在承销机构承销业务市场化评价中,纳入民企债券承销情况等指标。
3.主承销商等机构可通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信息系统(孔雀开屏系统)线上办理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报、补充材料、领取《接受注册通知书》、发行各项业务。
4.暂缓中介机构的印鉴使用要求。
5.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使用公章等印鉴的,在注册(备案)阶段,可按照通知第(十二)(十三)条开展工作,但应在注册(备案)环节提交终稿时加盖合法有效印鉴。在发行阶段,可按照通知第(十二)(十三)条开展工作,但应当不晚于当期发行的截标日日中更正补全披露用印版本的有关发行文件;若截标日与缴款日设置于同一日,应当不晚于截标前1个小时进行披露,并应由主承销商一对一告知已经提交申购订单的承销商或投资人,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基金类 1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22〕46号 《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 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 1.加快公募基金产品特别是权益类基金、抗疫主题基金等产品的审核进度。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企业相关基金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2.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新设证券基金机构,可以通过线上视频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后续补充核查,支持公司在符合开业条件后尽快取得业务许可证。
3.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保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实施更加灵活的监管安排,包括允许推迟报送相关报表、实行许可备案电子化等。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和利益冲突并报告证监局后,允许在人员配备、隔离制衡、流程管控等方面灵活安排。
4.支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责任投资理念,积极以自有资金申购旗下基金产品,积极发挥专业投资者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流向抗疫相关企业。
2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发〔2021〕95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收费管理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封闭式基金、ETF及LOF的上市初费为3万元,上市年费为每年6万元。 2.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初费为3万元,上市年费为每年6万元。
期货类 1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22〕46号 关于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 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的通知 1.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保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实施更加灵活的监管安排,包括允许推迟报送相关报表、实行许可备案电子化等。
2.各期货交易所减收相关期货经营机构手续费、减免席位费。支持各协会通过免收减收会费、延期交纳会费、免费培训等方式,加大会员服务力度。
3.对于在疫情期间服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表现突出的期货公司,在分类评价中予以加分。
2 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商所发〔2022〕156号 《关于收取2022年度席位费的通知》 免收湖北及陕西辖区会员的2022年度所有席位费。对于其他非湖北辖区会员,依据其2022年3月31日之前在湖北设立的全部期货经营机构个数免收其2022年度相同个数的席位费。
3 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商发〔2022〕134号 《关于免收2022年度会员年会费和席位使用费的通知》 1.免收全部会员单位2022年度年会费。 2.免收全部会员单位现有使用中席位2022年度席位使用费,原有席位使用费减收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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