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办电本息兑付凭发票入账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8]141号 1998-03-2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办电本息兑付凭发票入账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供电系统按规定收取和兑付集资本息时,应一律开具《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服务收入专用发票》,所需有关发票,按发票购领规定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购买发票。 附:粤地税函[1998]2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办电本息兑付凭发票入账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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