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地税告[1999]1号 1999-04-0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凡由我局统一印制或批准自行印制、发放和管理的普通发票和定额发票的印制、购领、使用和结存情况,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具体检查对象为: 1.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 3.伪造、倒买倒卖发票的场所和非法印票窝点; 4.使用假发票和非法凭证收取经营收入进行偷税或接受非法凭证入账的单位和个人。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重点行业 1.饮食、娱乐业 2.停车、洗车业 3.建筑安装业 4.房地产销售、租赁业 5.过路过桥收费 6.邮电通信业 (二)重点环节 1.开具发票是否合法。包括:是否按规定领购我局监制的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借发票,有无买卖、使用和窝藏假发票;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 2.取得发票是否合法。包括: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有无以收款收据或假发票等其他非法凭证入账; 3.保管发票是否合法。包括: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或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4.清查伪造、盗卖发票以及倒买倒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时间安排 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这次发票清理检查采取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查与税务部门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分二个阶段: 1.自查阶段(4月1日-4月30日)。所有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对1997年和1998年印制、购领、使用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100%。 2.重点检查阶段(5月1日-6月30日)。税务机关对印制、购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印购用存情况组织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 四、清理检查的政策界限 (一)这次检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依据。具体政策界限和处罚标准为: (1)对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以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假空白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印、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以非法凭证入账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5)对使用非法凭证进行偷税的,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如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清理检查工作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情况,认真处理。 在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可从轻处罚;对自查不认真和抗拒检查的应按规定从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 (三)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不受清查时间的限制。对于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条件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分局举报电话为: 罗湖征收分局 5412611 盐田征收分局 5354846 南山征收分局 6665013 6567725 福田征收分局 3250877 蛇口征收分局 6891265 6682888-8839 宝安分局 7788463 龙岗分司 8922317 8922222-3521 稽查分局 3337475 市局举报中心 3336333-1005 市局征管处 3336333-380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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