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1]384号 2001-12-21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主管国税局对辖区内符合本通知条件的重点龙头,应按照市国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0]17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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