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筑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7]15号 1997-01-31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此通知后,供货企业在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时,不再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