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3]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营销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和出口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3-05-10
摘要: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营销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和出口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3]46号          2013-05-1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产品公共营销工作,积极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公共营销活动,创新农产品经营机制,有效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市场稳定。随着农产品市场的变化,近期部分农产品出现了产不适销、“卖难”等问题。为帮助农民及时销售农产品,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共营销、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和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障农产品市场稳定均衡供给的目标,以加强农产品产销衔接为重点,按照“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思路,搭建农产品展示展销、产销对接、品牌培育、信息交流等营销服务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农业展会、农产品推介、农事节庆等活动,积极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培育现代农产品营销服务主体,着力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损耗和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到“十二五”末,力争全省农产品加工产值达到2900亿元,农业产业化带动农户比重达到60%,培育省级以上农产品品牌300个以上,农副产品进出口总额突破200亿美元(其中出口额突破100亿美元),农产品流通组织化、品牌化水平明显提高,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扎实推进农业产加销一体化经营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添田头冷库、冷链物流、快速检验检测、包装分级等设施设备,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建立直销点、连锁店,自主或联合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服务业,直接实现产销对接。继续举办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生产基地对接会、农商对接会、长三角地区农超对接洽谈会等,推进“农超对接”、“农批对接”,推动学校、酒店、大型企事业单位等终端用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产品供需关系。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订单农业,与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收购农产品进行储藏保鲜以及冷冻脱水、干制腌制等加工,解决本省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城郊蔬菜生产基地在社区设立蔬菜直供直销点,支持批发市场开展农产品批发零售对接,建立社区平价菜店和开通蔬菜流动售卖车。推进以企业为龙头、基地为依托、标准为核心、品牌为引领、市场为导向的出口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推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发展模式,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

  三、大力培育农产品营销服务主体

  加强公益性农产品公共营销服务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专业营销服务人才,提高营销服务水平。培育发展农产品展示展销、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新型营销主体。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推进农产品流通方式创新。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的网络、经营等优势,支持其搭建农产品营销平台,加快推进中国茶叶拍卖交易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产品流通协会建设,支持其开展专业性农产品展示、展销、推介等活动,组织生产经营主体联合开拓市场。加快培育农村经纪人、农产品运销专业户和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着力培育一批经营行为规范、采购营销量大、辐射带动力强的农产品营销组织。

  四、扶持农产品出口主体做大做强

  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出口对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高附加值农产品。支持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赴国外、境外参加国际农产品(食品)博览会,努力培育一批加工规模大、产品档次高、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

  五、多形式举办农业展会和农事节庆活动

  继续举办浙江农业博览会、浙江(上海)名特优新农产品展销会、中国义乌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等综合性展会,有重点地扶持地方举办特色农业展会。立足区位、资4和农业产业等实际,挖掘和弘扬农业文化,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农事节庆活动,促进农业与文化融合发展,扩大地方特色产品影响力和知名度。积极拓展农业功能,因地制宜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引导公众参与农事体验,开发农业休闲旅游产品,延伸农业产业链,促进农业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

  六、培育和推广农产品区域品牌

  深入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鼓励企业打造优势品牌、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引导生产主体联合培育品牌,推行品牌化经营。积极挖掘和开发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4,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培育农产品区域品牌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农产品区域品牌。加强农产品品牌形象宣传推介,支持有关单位在重要新闻媒体刊登农产品公益广告。加大“龙井茶”等知名商标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权等行为。大力推进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推动出口农产品由原料、“贴牌”为主向具有自主品牌农产品转变,提高出口农产品附加值。

  七、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引导

  加强农产品产销信息采集、会商、分析、研判和发布工作,指导农民合理安排生产。要针对近期农产品高端消费、集团消费下降的趋势,引导农业生产者及时调整生产经营思路、产品结构和销售市场,重点生产适应大众消费需求的价值型产品。要加强农产品产销信息对接,有序组织农产品进社区,有序引导单位职工团购农产品。加快农产品进出口预警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广泛收集农产品出口市场信息和国外最新农产品检测标准,研究、提出国际贸易壁垒应对措施,提升国际贸易摩擦应对能力和贸易风险防范能力。

  八、优化农产品营销及出口服务

  (一)推进海关通关便利化。进一步落实“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跨关区通关货物“应转尽转”等措施,加快农产品特别是鲜活农产品进出口的通关速度,对重点农产品进出口企业要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继续实行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预约通关”制度,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积极推进区域大通关协作,进一步完善电子口岸建设,推进口岸执法单位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使用。

  (二)优化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简化农产品出口检验程序,不断完善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绿色通道、“5+2”工作制及24小时预约通关等便捷通关服务措施,缩短出口农产品口岸滞留时间。推进区域化管理,针对农产品进口国要求,在企业具备自检自控能力、良好诚信的情况下,对经认定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产品出口,以抽查检测为主,并对抽查检测合格率高的企业逐步降低抽查频率。规范各类检测及收费,严格执行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原产地优惠政策。

  (三)优化金融服务。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出口订单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融资、出口信用保单融资等信贷业务,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充分发挥进出口银行对农产品出口的政策性扶持作用,支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和扩大出口、调整结构的优势项目。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实施信用担保。推动金融机构在农产品出口中使用人民币结算。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省财政对省级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给予适当资助,鼓励市县政府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支持。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应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增加投入,重点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现代物流业、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和专卖店以及休闲观光农业促销、农事节庆营销等。支持符合条件的休闲观光农业示范0区成为政府会议培训定点采购单位。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清洗、分级和物流储藏保鲜等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省财政现有的相关专项资金要加大对鲜活农产品营销促销工作的支持力度,重点引导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整合农产品品牌、培育创建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支持影响力大、带动力强的农事节庆和农业会展,加强营销促销能力建设。按照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建立直销点、连锁店给予适当补助。省重点支持浙江农业博览会等综合性农业展会,鼓励农产品企业参加省外、境外农产品(食品)博览会和促销、设窗口等活动,对其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于境外宣传推广农产品的相关费用,可申请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符合规定的给予一定补助。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相关国际认证等所支付的认证费和注册费,可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助。本省企业在省内建立的出口农产品原料基地,由省农业厅、浙江检验检疫局验收认定后,可优先申报相关专项资金扶持。

  (二)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政府在制定调整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时,要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严格控制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作其他用途。鼓励各地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鼓励各地选择合适区域、时段,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产品加工用地,在上级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对于农产品出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建设温室大棚和畜禽养殖场、简易水产养殖场用地,可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有关政策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落实用电用水价格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支持农产品生产流通的各项用电价格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一般工商业用电同价,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列入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加工型出口农产品企业,其受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在农产品收获加工季节给予用电保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气与工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已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

  (四)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清理经营权承包费,加强成本调查核算,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费收费标准。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地方政府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摊位实行实名制管理,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规范促销服务费。

  (五)落实农产品税收扶持政策。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农产品实行每月多批次申报退税,加快退税进度。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对于年农产品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出口企业和年农产品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其发票(农产品收购业)可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使用。农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进口生产、加工、检测检疫设备及企业自用的通用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关税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降低农产品运输成本。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要为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提供通行便利。要严格规范执法,提高检测效率,坚决杜绝随意拦截和查扣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严禁乱罚款。鼓励发展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降低配送成本。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产品公共营销工作,将其与农业生产、产业提升、保障供给、农民增收等工作统筹安排,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搭建和完善农产品公共营销服务平台。强化农产品公共营销队伍建设,将农产品公共营销纳入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内容,提高营销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扶持政策,加强协作配合,优化服务,积极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和出口,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民增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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