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机构收取的养老保险基金及有关收益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二发[1994]11号 1994-11-10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河北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规定》(省政府第61号令)等有关规定,我省对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全省统筹。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对社会保险机构收取的养老保险基金、基金存款利息和利用基金委托银行放贷并入基金的利息及管理机构从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一律免征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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