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11]62号 2011-06-13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精神,现就我省地税系统管理企业的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公告精神和要求,对各单位已受理但尚未审批的资产损失要按公告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申报的资产损失由主管地税机关的征收部门负责受理。各单位在受理过程中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按公告要求执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三、征收部门受理后,应及时传递管理部门,管理部门要设置相应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对纳税人申报的资产损失存档备查。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应适时开展纳税评估,要把申报资产损失数额较大的纳税人作为评估的重点,把资产损失作为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纳税人的专项申报需提供的资料内容要严格按总局公告的要求执行a,省局之前规定的凡与总局公告规定不符的,按总局公告执行。 五、纳税人在申报企业资产损失时应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并附明细清单。 六、《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37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9]48号)中第十四条第二款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11]28号)中第四条资产损失有关管理权限的规定予以废止。 七、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中资产损失管理模块暂停使用,待修改后另行通知。 附件: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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