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印花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7-20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现将委托代征印花税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委托单位和代征人信息
车辆购销合同: 2018年7月20日--2021年7月19日。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计税依据及税率 印花税、车辆购销合同金额、0.3‰。 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关于委托抚顺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管理分局等单位代征印花税的公告》(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