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21]114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9-16
摘要: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相关待遇,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为91072元。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1〕114号                 2021-09-16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16号)以及省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数据,现就2021年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四项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相关待遇,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为91072元。

  二、本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6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16号)以及省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数据,现就2021年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四项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相关待遇,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为91072元。

  二、本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6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