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1〕114号 2021-09-16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16号)以及省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数据,现就2021年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四项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相关待遇,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为91072元。 二、本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6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16号)以及省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数据,现就2021年以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四项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相关待遇,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为91072元。 二、本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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