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部门开出的《货票》中有托运人和收货人,请问,二者哪个作为进项税抵扣单位,有限制必须是托运人吗? 财税【2005】165号规定: 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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