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复函 鄂价房服函[2007]73号 2007-7-6 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核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鄂林计函[2007]35号)收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文件精神和原国家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依法成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在对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转让、拍卖、抵押、联营、合资、兼并、租赁、结算等涉及森林资源资产及相关资产的价值评估时,可收取评估费用。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委托,应当按照委托方提交的资产报告书,提供公平、公正、优质的服务。其主要服务内容是: (一)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业务洽谈等活动场所; (二)负责对委托方提供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清单的编制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实效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方签署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委托协议; (三)对被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 (四)对被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提交委托方; (五)评估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收费,按照评估资产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不包括森林资源资产勘察费。 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收费,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票据,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 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专项用于评估机构人员工资、办公、业务培训、设施设备购置及其它相关业务支出。 六、以上收费标准自二00七年七月十日起试行一年。 湖北省物价局 2007年7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