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1233号 2006-12-20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自2007年03月16日 起全文废止或失效。
现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3家政策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6号)规定,从2006年起,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附件1)和更名分支机构(名单附件2),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 1.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略) 2.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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