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12-20
摘要:从2006年起,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附件1)和更名分支机构(名单附件2),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6]1233号      2006-12-20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自2007年03月16日 起全文废止或失效。


浙江、四川、贵州、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和更名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3家政策性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6号)规定,从2006年起,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附件1)和更名分支机构(名单附件2),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

  1.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略)

  2.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分支机构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2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