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3年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16
摘要: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完善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这些税费优惠政策有三个特点:一是突出连续性,该延续的延续。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3年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附件:2023年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6日

2023年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

  概述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实施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在纾解企业困难、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完善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这些税费优惠政策有三个特点:一是突出连续性,该延续的延续。如:延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一批实施效果好、社会期待高的政策,及时稳定社会预期。二是突出精准性,该优化的优化。如:优化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所得税等一批支持小微经营主体纾困发展的政策,突出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三是突出制度性,该创新的创新。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统一提高到100%,并且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进一步营造激励企业创新投入的良好税制环境。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黑龙江省税务局对今年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办理流程、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24项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具体包括:

  一、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优惠

  二、企业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费扣减政策

  三、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优惠

  四、企业吸纳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五、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六、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八、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十、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一、2022年大规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

  十六、提高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十七、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八、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十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契税、印花税政策

  二十、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十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二十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十三、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二十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2023年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23年5月5日发布,2023年10月12日更新)

  目录

  一、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优惠

  二、企业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费扣减政策

  三、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优惠

  四、企业吸纳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五、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六、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八、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十、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一、2022年大规模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政策

  十三、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五、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

  十六、提高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十七、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八、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十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契税、印花税政策

  二十、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十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二十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十三、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二十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