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果只有在地税交纳的税种,是不是只需到地税报到,办个地税登记证就可以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 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 1.增值税; 2.消费税; 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5.中央企业所得税; 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证券的印花税); 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 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 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 1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1.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城市建设维护税; 5.车船使用税; 6.房产税; 7.屠宰税; 8.资源税;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1.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12.印花税; 13.筵席税; 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15.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3.联合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证。原则是: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核准流程是:由国税局或地税局受理申请,并将信息传递给对方核准,核准信息反馈后,由受理申请的国税局或地税局打印并发放加盖双方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也可以因地制宜,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法联合办证。持联合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到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涉税事项,双方必须认可。 对采取上述方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停业、歇业等,都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原发证机关在办理非正常户注销时,应征得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范围包括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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