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23]133号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09-28
摘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县(市、区)居民参保、扣费情况,组织开展检查督办,核实人数、查漏补缺。各县(市、区)实际参保人数,以当年信息系统扣费成功数据为准。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人社发〔2023〕133号             2023-09-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2023年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直相关部门反映。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3年9月28日

2023年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方案

  为组织发动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确保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参保缴费工作计划,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民覆盖,实现“人人参与、共建共享、人人享有”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城乡居民参保工作目标责任制,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城乡居民参保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确保城乡居保政策制度持续实现全覆盖,参保缴费计划圆满完成(参保人数147万、缴费人数56.4万)。2023年各县(市、区)城乡居保参保缴费工作计划详见《2023年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统计表》(附件1)。

  二、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筹资标准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保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年不低于120元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属成员的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二)缴费补贴

  2023年,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标准为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对于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负担。

  四、待遇标准

  城乡居保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月发放,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当前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具体标准以省、市有关文件为准。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负担。

  五、参保缴费

  各参保人要按时进行参保缴费,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允计补缴。

  (一)新参保办理

  城乡居保新参保人员(含中途参保)包括适龄参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迁入、新符合由政府代缴费条件、本市户籍的当年退伍军人、刑释人员和市外户籍新迁入等人员,新参保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合作银行社保卡或银行卡(存折)等资料通过省人社网厅服务平台、粤省事等线上渠道或线下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县社保经办机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村(居)委会、合作银行网点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选择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方式缴纳城乡居保费。

  (二)续保手续办理

  城乡居民根据已选定的缴费档次标准,及时通过各种缴费渠道办理当年城乡居保保费缴纳,完成续保手续办理。

  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人力资源保障事务所(或公共服务中心)定期登陆省集中式城乡居保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城乡居保系统),下载整理本地未续保续缴人员名单,通知未续保续缴人员及时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从2023年10月1日开始,税务部门应每周将参保缴费信息通过同级人社部门反馈到村委会。村委会也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查询缴费情况。

  (三)缴费档次变更

  城乡居保参保人,可按2023年个人缴费标准,选定个人缴费档次。凡未缴纳2023年城乡居保费且需变更缴费档次的,需及时通过省人社网厅服务平台、粤省事等线上渠道或线下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县社保经办机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村(居)委会、合作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不变更缴费档次或缴费前未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的,将按参保人2022年度选定的缴费档次自动默认进行扣缴。

  (四)缴费方式

  税务部门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提供多种缴费渠道。

  1.批量扣费

  对已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的缴费人,税务部门将从登记的个人缴费账户中划扣城乡居保保费。

  2.线上渠道缴费

  缴费人可通过登录“江门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粤税通、粤省事,或通过各地的自助办税终端查询缴费信息,缴交城乡居民保险费。

  3.银行端查询缴费

  缴费人可凭身份证、合作银行社保卡或银行卡(存折)到已实现查询缴费功能的银行网点办理,缴纳城乡居保保费。

  4.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费

  缴费人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通过已签订三方协议的银行账号扣费、刷卡缴费、扫描微信或支付宝付款二维码缴费。

  (五)困难群体参保缴费

  各县(市、区)的民政、残联、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向同级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分别提供(标注日期并盖章确认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易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体资料,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提供人员变动情况。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地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对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全面筛查登记,建立实名登记管理台帐。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代缴工作台账,有针对性地发动参保。人社、民政、残联、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基层工作人员协助村(居)委会通知并发动困难群体参保时,确保困难群体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能及时送达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保证所有符合参保条件有参保意愿的及时参保,多次发动不愿参保的由本人、监护人或村(居)委会等提供相关证明。

  对新增困难群体,基层经办人员在进行参保资格确认时应同步开展政府代缴保费有关政策宣传,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困难群体纳入保障范围。落实对困难群体由统筹地区政府代缴城乡居保费政策,并确保所有符合领取条件的对象按月足额领取养老金。

  六、组织管理

  (一)征缴工作的分工

  我市城乡居保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县(市、区)具体推进相关工作。其中,人社部门全面统筹城乡居保参保宣传发动工作;民政、残联、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并更新准确详实的困难群体名单;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核定、采集银行账户信息等工作,并及时共享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额进行征收入库,并通过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征缴数据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

  市级相关部门应做好统筹协调,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参保人领取待遇前的缴费

  根据省信息系统设定,参保人达到60周岁时,应缴纳当年城乡居保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缴费成功的次日通过省人社网厅服务平台、粤省事等线上渠道或线下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县社保经办机构、镇(街)公共服务中心、村(居)委会、合作银行网点办理城乡居保待遇申请手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准确计算其养老待遇,并商当地财政部门,及时将财政补贴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完善信息对碰管理机制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结合社会保险信息库,定期与公安、司法、民政、残联、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对碰,确保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并防止重复参保和冒领养老保险待遇。

  (四)认真做好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残联、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并更新准确详实的困难群体名单以及配合开展宣传工作,人社部门及时发动参保,财政部门及时划拨相应资金,社保经办部门按要求及时完成政府代缴费和待遇发放工作,确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及时领取养老待遇。市级对应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持续推进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参保,及时实现对应参未参、应缴未缴、应发未发人员的动态清零。

  (五)及时划拨政府补贴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每年做好城乡居保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安排落实工作,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财政预算安排确定后,将本级政府补贴资金按需求及时足额划入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养老待遇依时足额发放。对当地政府补贴资金划拨不到位,发生挤占挪用个人账户情形的,由江门市政府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问责。

  (六)建立宣传发动常态化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要坚持宣传发动常态化工作机制,抓住宣传发动有利时机,在每年2月、6月、10月开展城乡居民参保宣传活动,要求城乡居民足额存入保费,实现城乡居保参保缴费常年化服务。合作银行、基层服务机构、经办机构、税务部门等要及时配合做好相关参保缴费服务,努力提高我市城乡居保参保率和缴费率。同时,在《2023年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花名册》(附件2)中标明已扣费人员和未扣费人员,送交各村(居)委会,有的放矢组织发动城乡居民存款缴费参保,实现应保尽保,提高宣传发动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七、工作安排

  2023年城乡居保参保宣传发动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9月30日前)

  江门市制定并印发《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具体部署城乡居保参保工作,明确部门、镇(街)职责和工作责任人,将参保缴费工作计划分解下达各镇(街),建立层级考核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省、市下达的工作计划。

  (二)发动参保阶段(10月31日前)

  社保经办机构会同合作银行打印《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花名册》,分发至基层服务机构。各县(市、区)要组织基层服务机构,成立工作小组,深入农村、社区,开展参保宣传发动工作,为群众讲清参保待遇、讲明参保流程、讲透参保管理办法。工作小组联合村(居)委会干部,按照《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花名册》,对应发动城乡居民参保。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一并发动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参保,确保参保对象全覆盖。

  (三)参保缴费阶段(11月30日前)

  基层服务机构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续保登记、采集银行账号等手续,整理核对参保人相关资料,送当地合作银行网点做好资料录入和信息变更工作。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参保信息登记录入及特殊缴费申请核定工作,并将参保人个人信息和应征数据通过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发送税务部门。

  税务机关要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征额数额,并组织实施保费扣缴。对扣缴不成功的,由各县(市、区)组织基层服务机构落实参保工作。

  (四)核查验收阶段(12月31日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县(市、区)居民参保、扣费情况,组织开展检查督办,核实人数、查漏补缺。各县(市、区)实际参保人数,以当年信息系统扣费成功数据为准。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组织做好2023年城乡居保参保发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要求,做好各类人群的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工作目标计划全面完成。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对口部门反映。

  (二)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积极加强与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主导作用,广泛宣传城乡社会保险政策,创新宣传形式和内容,通过分析和对比,讲清讲透参保政策和参保的好处,引导居民积极参保。各县(市、区)要提高认识,积极组织发动当地镇(街)、村(居)深入开展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宣传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知晓参保流程和缴费标准。

  (三)及时汇报,认真填报统计报表

  从10月15日起,各县(市、区)按要求据实填写《江门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于每月1日、15日(节假日顺延)上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与失业保险科,对逾期不报的县(市、区)将给予通报批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进展落实情况并适时上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和督办。

  税 屋附件:

  1.2023年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统计表

  2.2023年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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