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监督[2024]1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7-30
摘要:重点检查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线索、属于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等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内容方面,聚焦审计执业质量,严厉打击伪造、共享审计证据、抄表式审计、出具虚假报告、超出胜任能力随意签署报告、或有收费等突出问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财监督[2024]19号           2024-7-30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实2024年财政部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和我省“财会监督加强年”活动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4〕10号)统一部署,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于2024年7月至11月开展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0〕10号),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专业力量,与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检查覆盖面不低于20%(具体名单和任务分工见附件1)。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9号)和我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后续将增加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检查名单。

  (一)完善检查人员选派制度。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专项检查继续采用两种方式开展:一是组建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库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二是由各设区市财政局自行组建检查组进行检查。每个联合检查组至少包含1名财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委派的专职检查人员,专职检查人员参与跟踪现场检查。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年度检查工作,选派业务精、素质高的监督干部参加检查,不断提升基层财政监督干部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明确重点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线索、属于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等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内容方面,聚焦审计执业质量,严厉打击伪造、共享审计证据、抄表式审计、出具虚假报告、超出胜任能力随意签署报告、或有收费等突出问题。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是否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以及审计报告报备赋码等情况。积极协调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处网售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行为。

  二、扎实开展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职责,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财办监〔2021〕7号)规定,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专业力量,与省资产评估协会联合开展年度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具体检查名单和任务分工见附件2)。组建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省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库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开展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每个联合检查组至少包含1名财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委派的专职检查人员,专职检查人员参与跟踪现场检查。

  按照周期性检查与“双随机”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10%。重点检查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多、从业人员数量与出具报告数量不匹配、风险项目占比高、独立性较差等资产评估机构。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重点查处关键评估程序未执行到位、滥用资产评估方法、出具重大遗漏或虚假评估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推动资产评估机构切实提升执业质量。

  三、全面强化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责,依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规定,依法组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从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中,选取3家以上单位(至少1家国有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行政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方面,重点关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执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被检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协会、商会、基金会等;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及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情况。公司及企业方面,重点关注收入、资产减值、金融工具、合并财务报表等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能源、交通、水利、医疗以及村镇银行、粮食贸易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或领域;重点检查私设会计账簿、伪造或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利用虚构经济业务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造假等违法行为。其中,监督检查对象为国有企业的,须重点关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移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行政机关处理。

  四、检查时间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检查时间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布置。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2024年11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监督局报送汇总的本辖区工作总结(附件3)、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典型案例等相关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和我省“财会监督加强年”活动部署要求,切实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及时组织制定检查方案,选配充足精干人员力量,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检查任务。

  (二)严格依法行政。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从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尺度是否统一等角度,审理论证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要结合行政处罚实践,扎实推进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要重点把握出示执法证件、规范立案程序、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性要求,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提升检查能力。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工作方式方法,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相统筹、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衔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督检查质效。落实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加大违反违规案例公开曝光力度。

  (四)严守工作纪律。全体参检人员要履职尽责,严格遵守《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附件5),自觉维护财会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五)加强贯通协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联合监管长效机制;要加强与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审计和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既避免重复检查,也减少监管盲区。

  税 屋附件:

  1.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及检查任务分工表

  2.2024年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名单及检查任务分工表

  3.XXX财政局2024年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4.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2024年度)

  5.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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