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24]6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11-29
摘要: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由购房所在地设区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查询规则,并由各单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具体规则制定前,仍按原规则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4〕6号       2024-11-2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规定,现将我省有关住房交易契税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明确享受契税优惠住房查询规则。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由购房所在地设区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查询规则,并由各单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具体规则制定前,仍按原规则执行。

  二、加大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力度。各地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建立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税务部门的住房交易备案合同、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信息共享机制,便捷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优化线下窗口和线上(掌上)办理流程。办理纳税人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时,应建立以“授权共享为主,自行提交为辅”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资料机制,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要求,线下综合窗口或线上(掌上)受理端应一次性采集纳税人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等资料,避免纳税人多次、多头提交资料,高效服务购房群众缴税、办证;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且纳税人不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可按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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