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202号文件规定,西部企业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在2010年前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仍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可以理解为,前3年保持15%低税率优惠,2011年和2012年才是西部大开发低税率优惠的真正过渡期。
三是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假设经济特区内的某小型企业,原享受15%低税率优惠,2008年和2009年分别享受了18%和20%的过渡优惠税率,2010年该企业即使获利在30万元以下,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不能享受20%的优惠税率,而要继续执行22%的过渡期优惠税率。因此企业应尽量准确的预计未来年度的赢利水平,以便在不同的优惠政策之间作出最佳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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