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有关科目 由于调减利润而应退回的税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按规定办理迟税手续,收回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对于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1-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联营企业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js/con_d.js"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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