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9]82号 2009-05-15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批权限时限确定问题 企业年度内报批的损失净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由各基层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局审批;损失净额在500万元以下的财产损失,由各基层局负责审批。 由各基层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局审批的,企业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齐全后,自受理之日起,各基层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后报市局,市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由各基层局负责审批的,企业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齐全后,自受理之日起,各基层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关于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备查问题 为加强后续管理,掌握和了解资产损失扣除情况,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企业应参照《企业财产损失说明报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查)表》、《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要求的相关内容,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将自行计算扣除资产损失的相关情况在财务部门登记、存档、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三、关于未及时扣除资产损失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各基层局要做好政策宣传,对存在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应一律查实原因经集体审议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审批,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四、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数额大小的具体量化问题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涉及的“单笔数额较小”,具体量化标准为:单笔数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笔数额较小”。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涉及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具体量化标准统一为: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涉及的“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具体量化标准统一为: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为较大。 3、上述资产损失如属同一债务方或属同项、同批量的资产损失的不得分次报批。 五、关于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审核、审批管理问题 各基层局审批资产损失必须实行集体审议。为加强审核、审批工作,主管税务机关相关审核、审批人员要对纳税人的申请按照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审核落实,并形成审核、审批工作底稿。工作底稿主要内容应包括:审核实施情况、金额、数量、申请事项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应详细注明适应的相关税收政策条款)、初审意见、复审意见等,有关人员签字后连同企业申请资料一并保存。 六、具体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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