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37号 2000-08-1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 一、纳税人选择按照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的转让所得是以公允价值减去其原帐面价值计算。 二、纳税人选择按照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在同一个区、县分局的,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个区、县分局的,由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报市局进行审核。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执行政策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市局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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