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5]1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17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后,由区(县)国税机关下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皖国税函[2005]12号             2005-01-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无误后,由区(县)国税机关下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纳税人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作抵减欠税的账务处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式样以及抵减金额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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