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5]142号 2005-10-25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国税函[2009]11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5月12日起第二条条款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是总局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集中管理的重大举措。各市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搞好学习和调研,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办法》的落实到位和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条款废止]《办法》对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专责管理、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生产计划管理、取样备查等税收征管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定。各市要结合当地汽油、柴油消费税重点税源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税收管理措施和手段,为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专人现场集中管理的目标创造条件。 三、各市国税征收机关应按《办法》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相关附报资料,按“一户式”管理要求建立税收征管档案及传递程序,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四、各市应加强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将石脑油、溶剂油计划执行情况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 五、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落实总局《办法》规定,政策性强、业务量大,各市要加大调研和管理力度,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对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政策和管理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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