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取得专利代理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5]309号 2005-6-20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反映,我省专利代理机构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及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取专利规费。现对专利代理机构取得专利代理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的规定,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委托人收取专利规费,并取得代理费收入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中“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以专利代理总收入减去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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