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规[2010]5号 2010-12-30 税屋提示——依据苏州地税规[2017]1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010年是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全面提高之年,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应上一个新台阶、新水平。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各单位要根据市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及早安排和部署,制定汇算清缴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效,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市局将于每月24日后就各单位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二、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 ⒈做好税务干部汇算清缴政策的业务培训 各单位要创新业务培训方法,依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初审、复审要点》,结合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中常见的易出错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采取案例点评、汇算清缴评审等方法,重点讲解汇算清缴相关政策。要注重《管理办法》的学习,深刻领会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各项管理要求。 ⒉优化纳税服务,深入开展汇算清缴政策宣传培训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特别是对2010年度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所开展的企业所得税工作,要加大宣传辅导力度,集中做好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减免、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的纳税辅导,积极引导企业用好、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要注重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新办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被评估检查的疑点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确保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有条件的单位,可依托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深入开展纳税人汇算清缴政策培训辅导工作。 (二)严格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和备案管理 各单位要结合《关于印发<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行政审批流程和后续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州地税发[2009]102号)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项目的审批、备案管理。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9号)要求,做好税前弥补亏损、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及政策性搬迁收入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自行申报类项目的后续管理。企业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重组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税收规定进行备案。 凡是纳税人应履行审批手续而实际未履行的资产损失项目,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追补确认之前,不得税前扣除;凡是纳税人有关审核类(自行申报类)项目资料提供不全的,或者备案类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企业重组业务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不得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三)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回流数据,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审核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做到每户必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按照市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初审、复审要点》,依托汇算清缴审核工作底稿,开展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鼓励规模较大的纳税人积极引入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鉴证活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初审、复审要点》市局将另行下发。 (四)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汇总表信息,提高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有效性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工作。根据数据分析结果,结合市局下发的行业预警指标,确定相关行业预警值,实施行业预警管理的动态机制。要提高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选案的有效性,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补税率。市局将结合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数据分析结果,向基层推送税负明显偏低的行业,引导基层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或税务检查。 (五)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按时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统计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统计表、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加计扣除统计表于2011年4月1日前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表等资料于2011年6月18日前上报市局。 (六)其他要求 各单位要抓住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利契机,扎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⒈要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在与市国税局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市局将另行下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⒉要做好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操作规程、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等税收办法的跟踪问效工作。针对市局新出台的各项管理规定,各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对贯彻落实中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⒊要做好清算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对2011年5月31日前注销清算的企业,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进行所得税清算的,应在完成2010年度、2011年度(指2011年1月1日至停止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进行所得税清算。不得以所得税汇算清缴替代所得税清算,杜绝在未进行汇算清缴、所得税清算之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附件: 1.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 2.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附件一: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 一、汇算清缴的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汇算清缴的具体要求 (一)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纳税服务的税务干部应全员培训汇算清缴政策;鼓励从事其他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参加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逐户培训、辅导一遍汇算清缴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应达到100%,汇算清缴期限内,每月24日前上报汇算清缴工作进度表。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做到逐户审核。 (四)查账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复审面不低于15%。 (五)按照市局推送的税负明显偏低的行业开展纳税评估。 (六)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和备案管理符合税收规定。审批类、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全部纳入3.0征管信息系统。 (七)2011年3月25日前完成2010年度所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额的审核确认工作;其他各类税收优惠,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审核确认工作。 (八)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率达到100%。 三、汇算清缴具体实施步骤 (一)发布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各地应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发布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告知纳税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汇算清缴时间、涉税审批、备案、审核等事项具体处理方法、年度纳税申报方法、相关表证单书的获取途径、以及税收政策咨询方法等事项。 (二)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1月14日前各地应成立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并上报市局备案。 (三)制定201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各地应根据市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制定完善的考核办法。 (四)开展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 2011年1月28日前各地应完成税务干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业务培训。 2011年3月4日前各地应完成全部应汇算清缴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纳税辅导。 (五)做好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和备案管理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2011年2月14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审批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凡是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做好备案工作。 凡是自行申报类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2010年度完成的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企业实际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重组双方年度纳税申报前做好相关备案工作。 为顺利迎接省局对苏州市局2010年度“三个一流”工程的考核,各地要主动服务,于2011年3月25日前完成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所有企业加计扣除额的审核确认工作。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以及2010年已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要逐户落实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额的审核确认工作,2010年未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的,要逐户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提请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复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他各类税收优惠,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审核确认工作,并按市局要求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统计表。 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且其已按照税收规定程序申请享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兑现。 (六)开展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初审 纳税人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初审、复审要点》,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七)开展年度纳税申报表审核质量点评 市局将结合各地汇算清缴初审实际,随机抽取若干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点评,对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市推广;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通报。 (八)做好催报催缴工作 自2011年5月15日开始,各地要对尚未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户做好催报催缴工作。申报期结束仍未汇算清缴的,要及时书面发送催申报通知书。 (九)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各地要做好汇算清缴各项工作总结,按时向市局报送相关资料。 (十)开展汇算清缴质量复审工作 纳税人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及早部署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审工作。复审对象的选择要有针对性,对税收负担率低于行业预警值、连续三年亏损、年度盈亏增减变化较大的企业要纳入复审对象。行业预警值市局将另行下发。复审要求具备完整的税务文书。 (十一)开展专项纳税评估 市局依据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有关分析结果,向各地推送两个税负明显偏低的行业,由基层开展专项纳税评估。对备案类税收优惠,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企业实际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事项,要全部纳入评估或检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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