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05)佛中法行终字第251号行政判决书,对《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上诉佛山市顺德区恒光电器有限公司诉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做出判决。
判决书中的6个关键点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一、稽查局认定:恒光电器开设内部账册,记录向外销售产品。其中:记录的销售额大于实际开票金额。减除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额,剩余部分没有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依据其内部进销存帐、送货单,确定有49,408,810.47元收入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少计销项税额8,399,497.78元,并对其处以4,200,000元罚款,补税罚款共计1200多万元。
[评]:在这个时刻,该企业可能后悔自己的内部帐记得太清楚了吧!他们或许在想,记在心上可能比记在纸上更好!
二、恒光电器有限公司设立了外部账,同时亦记有企业内部账册。
[评]:一方面,“账外账”的存在,税务部门也了解,虽然有很多企业躲过了初一,不一定能躲得过十五!
另一方面,有的企业确是存在多套帐,当被税务机关发现后,往往没能像“恒光电器”这样“勇敢”去面对。
三、恒光电器有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申请了听证并提起诉讼。
[评]:在保证企业整体税务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税收和诉讼成本,为了自身的利益,该出手时就出手!
四、法院认为:该企业内部进销存账虽然有发货及收入的记载,但稽查局没有查找到收讫销售款、索取销售款凭据等与之相对应的证据,,且送货单位无任何收货单位和人员的签名。即使有人员签收,也无法证明该签收人员属何单位。因此法院不能认定货物已交付,更没有证据来证明已取得销售款。
[评]:税法是法,是法就要讲证据。没有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等外部证据相对应,仅凭企业内部记录不足以证明产生了应税交易。这应该是本案给税务机关,也更是给纳税人最大的一个启示!
五、一审判决:撤销处罚书。原告稽查局,没有提供符合认定恒光电器销售收入实现条件的任何证据,相反原告提供了反证材料证实其货物并未实现销售。
[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六、二审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恒光电器的内部进销存帐、送货单无任何收货单位和人员的签名,不能认定货物已交付和已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在缺乏会计凭证等证据材料印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被上诉人的偷税事实。
[评]:维持了一审判决。进一步验证并加强了证据以及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对涉税案件的重要性与关键性作用。
我的看法:此案判决后,一个纳税“3A”级企业诞生了,不一定是因为你赢了这场官司,但今后……???......要格外小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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