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原为一家乡镇企业,成立于1956年,经过50余年的发展,已成长为集生产、加工、销售、科研开发和投资为一体,拥有职工20000余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60000万元的大型企业集团,技术水平和经营规模均居同行业领先地位。 1996年为了和市场接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甲公司以其所拥有的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物投资成立乙股份有限公司,全面承接其生产加工、销售和科研开发。甲公司仅拥有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单一功能的投资公司。2009年1月,出于区域战略布局的考虑,甲、乙公司与A集团进行重组,甲、乙公司分别将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附着物、机器设备等转让给A公司(非股权转让)。甲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700万元 (无其他扣除项目),转让价格为11000万元,乙公司房屋建筑物的转让价格为18140万元。甲公司如何转让土地使用权使得所承担的税负最低。 方案一: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应缴纳营业税:(11000-2700)×5%=41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15×(7%+3%)=41.5(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11000×0.5‰=5.5(万元)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转让土地使用权扣除项目合计:2700+415+41.5+5.5=3162(万元) 土地增值额:11000-3162=7838(万元) 土地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7838/3162≈248%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7838×60%-3162×35%=3596.1(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0-2700-415-41.5-5.5-3596.1)×25%=1060.48(万元) 综上,甲公司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应纳税费合计为5118.58万元;转让利润为3181.42万元;总体税负率为46.53%。 方案二:甲公司收回房屋建筑物后再转让 甲公司受让乙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应缴纳契税。 应缴纳契税:18140×4%=725.6(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29140-20840)×5%=41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15×(7%+3%)=41.5(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18140×0.5‰+29140×0.5‰=23.64(万元) 转让土地使用权扣除项目合计:20840+725.6+415+41.5+23.64=22045.74(万元) 土地增值额:29140-22045.74=7094.26(万元) 土地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 例:7094.26/22045.74≈32%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7094.26×30%=2128.28(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9140-20840-725.6-415-41.5-23.64-2128.278)×25%=1241.50(万元) 综上,甲公司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应纳税费合计为4575.51万元;转让利润为3724.49万元;总体税负率为41.6%。 结论在上述方案中,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较,节税543.07万元,税负下降4.93%;显然经过筹划后的方案二优于方案一,但方案二要历经两次转让,一方面会增加文中所分析的契税和印花税,同时也会增加运作成本,甲公司应充分考虑各影响因素,提前确定转让方案,以期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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