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函[2011]12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户籍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5-26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摸清管户底数,及时为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防止出现企业所得税漏征漏管。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户籍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函[2011]123号            2011-05-26

各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下发后,各地陆续向省局反映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归属的问题。为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户籍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户籍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摸清管户底数,及时为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防止出现企业所得税漏征漏管。

二、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第一条的规定,新办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企业: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若企业设立登记时,其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未超过25%,但经企业举证,其合同、章程或投资协议等明确载明企业注册资金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比例超过25%,不认定为新办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下发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4日前新增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2011年1月4日起新增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归属另行下文明确。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归属争议的处理

国、地税之间就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归属发生争议时,各级国税机关应本着便于征管、协商一致的原则,积极与同级地税机关协商处理。同级国、地税机关之间不能协商一致的,应逐级向上反映,由上级国、地税机关协商,联合下文明确。任何税务机关单方面做出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归属的界定,一律不得作为处理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归属争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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