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2-2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3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等规定,现对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3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33号)等规定,现对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2013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表

月份

申报纳税期限

税种

一月

1.1-1.18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1-1.18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二月

2.1-2.22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月

3.1-3.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月

4.1-4.18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4.1-4.18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五月

5.1-5.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1-5.31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六月

6.1-6.19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七月

7.1-7.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7.1-7.15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八月

8.1-8.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九月

9.1-9.16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月

10.1-10.24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0.1-10.24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十一月

11.1-11.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二月

12.1-12.16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12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