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应该实行查账与核定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方式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徐立 人气: 时间:2013-11-25
摘要:【摘要】本文通过回顾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的政策演变,结合律所税收征管的现实,剖析了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的利弊,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符合律所发展模式的征管方式应该是实行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相结合方式。      查账征收是国家税收征管走向规范化...

  二、对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的利弊  
  实行查账征收是国家税收征管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必由之路,实行查帐征收可以促进律师事务所建帐建制,规范内部管理,实行规范的会计核算,配合税务机关对于税收的征管,不偷逃税款,确保税收收入。
  
  规范的财务核算管理也是律师事务所依法纳税,做大做强的基础。
  
  但查账征收的实行对律师行业造成的冲击却出乎行业内外的意料,造成行业整体收入水平的大幅降低,以致税收大幅下降,引发大量个人所的设立,事务所纷纷在其他尚未实行查账征收地区设立分所等等不一而足。与行业协会提出的律师事务所规模化、规范化、品牌化,做大做强等目标背道而驰。
  
  但为什么会出现事与愿违的情况呢?  
  1、对律师行业性质认识的偏差及误解  
  律师制度恢复至今,发展迅速,律师人数逐年增加,律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一方面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为使命,另一方面还承担着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稳定等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
  
  如律师法就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1998年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1999年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都明确民办的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民办非企业”的法律性质。
  
  因此,律师与税务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中介机构在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将律师事务所等同于经济组织来进行管理,相当于完全忽略了律师事务所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的社会、法律属性。
  
  其次,税务机关在对律师行业制订相关税收政策时,过分强调律师事务所的营利性,而将律师事务所在行业分类上等同于税务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与税务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等事务所虽说同属于中介机构,但企业组织形式不同,前者大部分为合伙企业,而后者大部分是公司;在收费方面,前者既有提供法律服务前的事前收费方式,也存在提供法律服务后再收取费用的风险收费方式,而后者并不存在风险收费方式;在税收方面,前者是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而后者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文件中,将并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与其他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中介机构并列,并规定不得核定企业所得税。
  
  但实践中,税务机关就是比照企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上述规定的误读,也是对于律师行业属性理解上的偏差所造成的。
  
  2、对律师行业定位的偏差  
  将律师行业定位于“高收入行业”,是社会对律师经济状况产生的误解。现实中的律师行业大多数还在面临着案源少、收费低、税负重、环境差、风险高、待遇低的困境。极少数大牌律师的高收费和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出现,使得很多人误以为律师行业是挣大钱的行业,就将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定位在高收入阶层和高收入个人。这种以偏概全的方式使全社会对律师行业经济状况产生误解,对于律师的高收入,不能只看表面收入,还要看到他对风险的承担及费用的支出。
  
  目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需要交纳的税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及个体工商户)、防洪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2012年实行的营改增,让小规模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减轻了税负,但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由于相应可以抵扣的税项不多,实际税负是相应增加。
  
  对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身份未予以足够认识,合伙人首先是执业律师,还需要从事法律服务活动,而且绝大多数合伙人的收入还是律师事务所主要收入来源,其次,合伙人还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需要从事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与一般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身份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身兼两职,但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金额中并没有考虑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身份的特殊性,致使合伙人的税前扣除金额过小,人为地增加合伙人的税负。
  
  认为律师行业属于高收入阶层的看法既不了解我国律师行业内部贫富分化,差距较大的事实,也没考虑律师行业在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更没有考虑到律师是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如果不尽快解决律师行业定位问题,改革现行的税收制度,减轻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将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壮大。
  
  3、目前实行查账征收出现的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适合律师行业的会计核算制度,税务机关对于律师事务所纳税人定位问题认识上的差异,致使律师事务所在实行查账征收时,感到无据可依。比如,律师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风险收费业务,横跨几个年度才完成相应的法律服务,如何记帐申报纳税,或者说,最后没有收到一分钱又如何申报呢。尤其是现在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施行,是否属于视同应税劳务?
  
  不顾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现状,实行查账征收一刀切的做法已经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据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律师事务所从查账征收方式转换为核定征收方式时,出现了缴纳税款大幅增长的情况,而从核定征收方式向查账征收方式转换时,则出现了税款大幅下降的情形。开始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时,出现了律师行业整个缴纳税款数额大幅下降的情形,这本来应当是预料之中的。因为根据查账征收方式,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没有达到盈亏平衡点之前是不可能纳税的,而在我国目前律师行业规模所不多,大多是中小所甚至微型所,整体收入水平不高、人员工资等费用居高不下的情形下,查帐征收必然出现大量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没有盈利,以致不必交纳税款的结果。
  
  由于实行查账征收,需要对所管辖企业实行查账,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但所征收的税款却减少,为此,税务机关又在实际操作中,以以前核定的税率进行保底扣税,如某地在2010年实行查账征收后,律师行业整体收入水平大幅下降,致使税收大幅减少,税务机关不得不召集律师事务所开会号令以过去的核定率补缴税款。与国家税务总局所提出的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和社会满意的基本目标完全背道而驰,
  
  由于税负过重,且各地税务机关的做法不一,有变相实行核定的,有先征后返的,致使有的律师事务所向税负轻的地区转移,有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拆分,设立个人所等,这些行为不利于提高律师行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削弱了我国律师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三、适应律师行业发展状况,实行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相结合的税收征收方式  
  针对地域间律师事务所发展水平的不同,可以分地域、分层次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税收征收方式,给那些尚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一个合理的缓冲期间并允许两种税收征收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内合理的共存共生,尤其是在律师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出台前。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我国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小微型企业,加大对发展律师业的税收政策支持,不仅符合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十二五”规划,也符合当前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作者系
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之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本文选自“2013中国税法论坛暨第二届中国税务律师论坛”《论文集》。本次论坛承办单位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授权中国税网发布,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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