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起,即使二手房业主无法提供住房装修费用凭证,也有可能在房屋原值中进行装修款抵扣。昨天,北京市地税局透露,1月1日起,北京本市对于二手房交易中纳税人无法提供住房装修费用凭证的,将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成交价格的10%范围内给予核定。 公告首先重申了二手房交易中个人所得税20%的计征标准。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或者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住房装修费用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此次住房成交价格的10%范围内核定住房装修费用。当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将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 通知中提到,纳税人在办理个人转让住房纳税申报时,应在《税费资料清单》“住房装修费用凭证”栏目中选择“无”,不再提交《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和住房装修发票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住房装修费用,并填写在《个人销售房屋代开发票申请表》“住房装修费用”栏目中。 “对政策出台前发生的装修费用,因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纳税人取得发票普遍不太规范,导致不能在税前扣除。对不能够提供住房装修发票的纳税人核定住房装修费用,避免了纳税人因装修凭证不规范而无法享受税收扣除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记者了解到,装修费用、贷款费用、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都可作为合理费用进行抵扣,按差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本月1日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转让住房纳税申报时,均可按新政策办理。 相关政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业内声音 “按照新规定,以后更多的人将能享受住房装修费用抵扣的政策,这对于交易双方来说都是一项利好。”该位负责人表示,由于在目前的卖方市场下,房屋交易中的税费均转嫁给了买家,没有住房装修费用凭证也能核定费用享受扣除政策后,买方的税费负担将能有所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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