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工业企业利用烟气生产的硫酸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0.出版盲文图书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因此,出版盲文图书可以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1.以三剩物、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因此,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原料生产的产品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2.煮熟的虾米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煮熟的虾米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
13.我公司依据财税〔2013〕87号申请免税备案后,无法追回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后,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凡开具专用发票且无法追回的,自开具首份专用发票所属月份起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无论能否追回专用发票,均以‘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理。”
因此,贵公司办理免税备案后,若无法全部追回备案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只能自备案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4.我公司从事国际货代服务,今年1月份申请了免税备案。去年1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无法追回,部分专票在今年1月份追回并开具了红字发票,请问,已经追回的专票,重新开具蓝字发票是否只能开普通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另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在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审批)手续期间,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溯及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的备案手续,已缴纳税款可申请退库或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款。凡无法全部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对于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贵公司并没有将所有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收回,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于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全部追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15.我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申请完免税备案,请问发生使用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四、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其中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择‘0’。”
因此,请贵公司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对应发票。
16.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中“应征收入”、“免征收入”分别如何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填写“应征收入”,还是“免征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填写“应征收入”。
因此,请贵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操作。 |